《土地管理法》是土地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与农业农村发展、农民生产生息息相关。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征收土地的情况日益增多,国家征收政策也不断的出台。我们来了解一下,农村土地征收的最新规定。
一、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现行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但并没有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缺乏界定、征地边界不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受限,是导致征地范围过大的主要原因。
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农民有更多知情权
现行法规定的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是在征地批后实施,实践中存在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不够的问题。
新修订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供审批机关决策参考。把原来的批后公报改为批前公报,强化在整个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
三、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
现行法规定征地补偿主要是按照年产值倍数法实行货币补偿,但从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难以满足现阶段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规范多元保障的诉求。
新修订将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基本要求;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考虑到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被征地农民住有所居和长远生计的重要性,将这两项费用单列,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保障其居住权,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关于农村土地的详细政策还有很多,农民朋友们可以多了解一些,有不明白的相关问题,就可以咨询本站律师,我们将给到 你们专业、全面的法律解答。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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