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看到的那些强拆案件中,城管执法部门主导强拆工作的情况占绝大多数。 在强拆前,城管执法部门会告知被拆迁人房屋属于违建,并下达诸如“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书,对被拆迁人进行最后警告。强拆时,城管执法部门会联合多部门,在控制住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城管究竟有没有强拆房屋的权力?
实际上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进行拆除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管进行强制拆除,并且对违建人员进行处罚。
这里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强拆,必须以被拆除房屋为《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违建为前提。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久拖不决”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征收方只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拆,而无权直接实施强拆或委托城管强拆。因此,在这一领域内,是不应当出现城管的身影的,城管参与征地拆迁,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城管只能管“城市”范围内的事,农村的事不在管辖范围内。
所以如果您的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即使涉及违建情形,城管执法部门也是无权参与处罚、强拆的,更不要说合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了。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城管只能管行政处罚,并同时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诸如棚户区改造项目这样的征收拆迁中,如果出现“久拖不决”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征收方只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因此,在这一领域内,是不应当出现城管的身影的,城管参与征收拆迁,明显于法无据。
而城管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有权进行拆除。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有关司法实践判例,即使公安、城管只是在强拆发生现场“维持秩序”,也属于“参与强拆”的行为,就是违反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民警如果是接被征收人报警赶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显然不属于“参与强拆”,而是其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的行为。所以如果再有城管执法人员上门威胁强拆,被拆迁人就要提高警惕了。
在新闻事件中由于现场城管人员事先没有出示手续,所以,他们暴力撬门打砸的行为有必要理清,究竟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如果是单位组织的强拆行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仅单位要承担行政责任,有损的还要承担行政赔偿责,而且,还应对主要责任人和领导应当问责?反之,如果是后者,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妨害公务,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进行拆除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管进行强制拆除,并且对违建人员进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强拆,必须以被拆除房屋为《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违建为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依法依程序进行。具体来讲,房屋征收有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补条例)。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强制征收土地的,而修建公路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被征收人不配合的,政府是可以强拆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
如果拆除的过程程序存在违法的行为,切造成了利益的损失,被拆迁方是可以申请合法合理的赔偿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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