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般认为,征收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为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被征收人虽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生活水平不降低,但却很难真正的对征收项目说“不”,更难以撼动已然启动的征收项目向前推进的步伐。那么,国有土地征收可以不同意吗?有没有其他补救的措施?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这也就是说,在房屋征收部门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作出补偿决定。
对于被征收人不服该决定的救济方式,《条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另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在某些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即使被拆迁方不同意,也一样会被强制拆除建筑,征收房屋,那么有没有其他补救的措施呢?也就是说我们不同意征收,接下来该怎么办?
办法一:就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一程序是设置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前的。此时,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不认可、不同意的话,就可以果断提出意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办法二:半数以上不同意,开听证会
《条例》第11条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旧城区改建类项目(实践中还包括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项目等)做了进一步规定,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里的“多数”应当理解为半数以上。
办法三:不同意,则不签订预征收协议
实践中,对于旧城区改建类项目经常适用“预签约”或“预征收”模式开展,即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直接由房屋征收部门出示名为“预征收补偿协议”之类的文件供被征收人签字。如果在一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字的被征收人达到了所规定的比例(通常是80%以上),则预签的这份协议生效,项目正式启动;如果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到所规定的比例,则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项目就算不搞了。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其程序特征和法律意义:如果对征收不同意,就不要在预征收协议上签字;签了,就视为同意了。被征收人一定要弄清楚搞明白,切忌在稀里糊涂不明就里的情况下盲目签字,过后又反悔。
需要指出的是,这类程序设置的特点就是将已签约的作为基数,不断去引导、争取未签约的去签约,在实践中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如果你不同意,就不要去当那个基数,为自己未来的维权“刨坑”。
办法四:诉征收决定
《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政府在征收活动中是极易出现程序性问题的,因此诉征收决定绝非无意义的程序性动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进行。不过“民告官”的诉讼是一项专业技能要求颇高的业务,被征收人通常需要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来帮助自己完成。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即使被征收人不同意相关补偿方案,政府依然可以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并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被征收人切勿以为达不成拆迁协议就无法拆迁,对于拆迁中的相关争议应及时提起程序。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不服补偿决定的,也应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寻求救济。
可以。国家征地具有强制性,在严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征地。征地,也就是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
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虽然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房屋,多少带
1、房屋价值补偿是所有补偿中最重要的,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要由又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式来评估确定。对于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对于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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