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咨询律师的当事人中,不少人都是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却“反悔”了,不论是因为“威逼利诱”还是“不懂法律”草草签字,字已经签了,还有没有机会反悔呢?幻夜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了解读。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是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而签订的,一旦签订,则征收方和被征收方(被拆迁人)均受签订的协议约束。若某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则属于违约,不会因一方“反悔了”而随意解除协议。若一方真的“反悔”了,可以通过两种基本的途径解决。
第一种则是重新协商,重新签订或者修改原签订的补偿协议。此种方法,一般只能作为理论层面的探讨,现实中可操作的空间几乎没有,原因在于征收方历尽“千辛万苦”才让被拆迁人签字,哪会轻易的再作修改或者解除原签订的补偿协议。
第二种则是行使司法救济的权利,那么此时,就需要根据实际个案的案情,在法律层面上审查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形,以致有“重新来过”的可能。
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可能被推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征收拆迁行为是否违法,且被法院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合法征收,如果政府征收存在实体或程序违法的情形,据此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如果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经过被拆迁人授权的人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没有经过被拆迁人授权的其他人代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以上几种情形下,可通过提起诉讼的途径将协议撤销或确认无效,重新签订补偿协议。
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并不是所有的反悔都能重新来过的,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有疑虑,不要急着签字,最好先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签字,只有这样才能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款。
一般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事无绝对,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反悔。1、与房屋拆迁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又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协议拆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要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因此,要使用集体土地需要办理征收手续,而不能简单的通过双方协商就将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用地;此外,《
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办法阻止拆迁方执意带走协议,那么被拆迁人就一定通过适当手段留下签约状态和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据,尽可能降低协议内容被私自修改的风险,史律师举例供大家学习:1、在各份协议的每一页上都进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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