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发展进程加快,一些项目向农村推进,也就出现了农村土地、房屋被征收的情况,遇到征收,村民最关心的莫过于补偿问题。除了补偿之外,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土地征收范围确定之后,哪些事项将被暂停?哪些行为 不能再有了?
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职责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
3、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设立、变更工商登记;
4、户口的迁入、分户。
当土地征收范围确定以后,有一些与征地相关的活动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进行的。
举例说明:
1.北京市。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房屋、土地租赁;(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2.上海市。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律师提醒:有一些活动会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触犯法律。被征收人应当避免为了谋取利益而进行法律不允许的活动,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给到你们专业、全面的解答。
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确定。为保证房屋安全确须跨规划用地红线进行拆迁的,拆迁范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当事人可查看征收方案确定是否在拆迁红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
什么土地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1款对征收作出了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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