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规定,为了共同利益,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征收村集体土地,给与村集体相应的补偿。村民当然最关心补偿问题,但是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哪些内容?了解这些程序,有利于村民拿到合理补偿。
一.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并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在申报征收土地前,应当拟订土地征收方案。土地征收方案的拟定,应遵循如下原则:1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3认真听取被征地单位农民的意见,使征地方案切实可行;4被征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
土地征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拟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如征地面积、位置、边界、用途,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产值等,地籍资料、权属状况及证明材料等;2补偿标准及涉及的其他费用标准;3被征地单位的经济状况;4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
拟定的土地征收方案应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告。
二.开展现状调查并告知调查结果
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项听取意见。
三.复核调查结果和组织听证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复核;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四.征收土地报批和审查
拟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按要求整理成册,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具有批准权的一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 hm2的;3其他土地超过70 hm2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五.征地方案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地方案经批准后,按“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实施:
1发布征地批准公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应将征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可采用张贴、广播、登报等形式。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征收土地面积、地类、土地用途、批准用地机关及批准用地日期、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时限等。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征地批准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方案的意见。
六.征收土地补偿争议裁决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对征收土地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实施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裁决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征收相关的程序在上面有详细的解析,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我们律师,我们将给到你们专业、全面的解答。村民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征地用途。2.征询被征收的村民意见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第二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
征收工作中较为重要的三个程序分别是征地审批、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如果没有经过这些程序直接征地的,属于违法征地行为。一般征地公告中需要说明征地范围、征地补偿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规定等。依据我国土地管理
(一)应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二)征询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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