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征地过程中,如果农民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不签订补偿协议,通常会有委托征收部门或执法单位强制拆迁,当房屋被拆除,土地被占用时,农民们想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不知道该起诉谁,且面对拆迁人员,心中有很大的疑惑,这个合法房屋能强拆吗?
专业做法律的人们都应该知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其实就是司法强拆程序。
一、谁有权强拆农民合法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妨碍国家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拒绝交出土地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认为,地方市县人民政府对补偿安置主体没有特别规定的,在征收范围内拆除合法建筑物的行政权力属于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征用的集体过程,拒绝交出被征用土地,房屋或不签署赔偿协议,人民政府土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上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收到的人征收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如果你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不肯交出土地,用于执行对应用程序的土地管理部门,法院一致认为,人才的土地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知道,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的过程中,有权拆除农民的合法房屋。
二、合法房屋被强拆后应该告谁?
在征地过程中,由土地管理部门对拒不交出土地或签订协议的人作出书面拆除决定,并拆除或责令限期移交土地决定书等相关文件。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因为法律的征收部门意识相对薄弱,农民没有得到任何相关的政府文件,农民将依法强令拆迁房屋。没有通过签名行政行为的方式,以确定谁是强拆的主要责任。
律师认为,在法律批准的土地征用过程中强行拆除合法住房引起的行政案件应当基于土地管理当局是主管被告的假设,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这个决定。
三、起诉期限的确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期限不得超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
所以,拆迁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积极进行调查维护自身利益工作,这也是被征收人在拆迁征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准则。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事实认定不清晰、法律适用不准确,就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了,以争取最大的利益。
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强拆分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政府对被征收的房屋
国家《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称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对于违法建筑物,则可以通过“行政强拆”的形式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均有权进行行政强拆。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则由城管部门进行强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则由乡镇人
屋主不签字房屋是否可以强拆(一)如果没有签字,同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则不能,否则属于违法强拆。(二)如果只是不签字,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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