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疫情整体得到有效控制,各地复工复产有序进行,部分地方沉寂数月的征拆项目,为了争进度、赶工期,可能会来得更“猛烈”,因此也就难免出现违法强拆行为。甚至说有些拆迁方说可以先强拆了再来谈赔偿,这样来操作真的可以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也就是说,先强拆再谈赔偿程序上就已经违法了,抛开合法强拆不谈,这就是违法强拆的行为,如果不幸遭遇违法强拆,不要着急,因为通过依法维权,依照相关法律及最高法判例,你依旧可以获得不低于补偿数额的赔偿款!
那么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对被拆迁人房屋违法强拆,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当我们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途径进行维权,不仅可以得到应有的拆迁款,还可以得到一笔国家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那么怎么去争取这两笔补偿呢?咱们可以分三个步骤来做。
第一步:积极申请行政复议维权
首先,城市房屋拆迁过程涉及许多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拆迁单位的资格、安置办法、裁决、强制执行等行政行为,当事人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的两个环节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途径:一是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二是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并不是想什么时候复议就可以复议的,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步,依据征收行为的违法点,提起行政诉讼!
当我们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之后,行政机关审核后认为确实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程序,及时补救固然是好。但若是行政机关驳回复议或压根不受理复议时,我们就得走第二个途径,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我们作为相对弱势的被拆迁人和被征收人,从得知将要进行房屋拆迁起便树立“证据意识”,时刻注意搜集与保存重要的证据。如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被拆除的时间、被拆除时房内的物品及损失清单等。
这里还要提醒大家一点,一定不要忽略政府信息公开网,在这里通常能够找到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点,利用此程序获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有针对性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最后一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立刻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上虽然规定了,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但是在实践中,一般是先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单独向强拆实施主体提出赔偿请求。这样在确认违法行为后,可以与违法主体先行进行赔偿协商,协商不妥再次进行行政赔偿起诉。免得直接起诉,堵死后路。
一般而言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赔偿,为体现对违法征收和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迁所应得到的补偿,哪怕房屋已经灭失,一般也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由此可见,如果您的房屋遭遇违法强拆也不用惊慌,及时联系专业律师收集证据、确认强拆违法,争取这两笔补偿才是当前重点。
政府可以强行征收土地房屋。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如被征收人即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行政诉讼的,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唯一的合法强拆就是司法强拆,所以就算是违章建筑,也必须由政府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经法定程序给予强制拆除,目前,我国强制拆除的执行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即司法强制拆除行为,其余主体所实
答案是,不一定。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
除以下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1、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2、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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