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迁实务中,有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即政府以某某公益项目为由进行征迁,但实际上该项目用地只占整个征收范围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征用来的土地却拿来进行商业开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以公益征地为由,行商业开发之实。面对此种境况,被征迁人一般很被动,因为大多地方政府早几年就开始以公益名义征收进行土地储备,所以对于被征迁人来说这是一场持久战。而有些地方为了减少时间周期,节约时间成本,在未出示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就立即实施强拆,这样可行吗?
我们要明确一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可以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与国有土地不同,集体土地涉及的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这个批准的书面表现形式就是我们所常说的“征地批文”。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批准权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批准,征地行为才是合法的。这里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权限是:(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农用地,还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他情况则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张贴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收人误认为征地行为是由市、县级政府决定,但根据上述材料我们了解到只有省政府和国务院才有作出征地批文的权利。
实践中没有征地批文会出现哪些违法情况?
1、以租代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2、协议拆迁
协议拆迁不是相关部门主导的拆迁,没有征地批文,通常是普通民事主体与被拆迁方订立民事协议,以此方式实现对其房屋拆迁,这种情形不具有强制性。
3、未批先占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有些用地单位为了规避征地审批手续,往往会以上述几种情况进行征收,并且常常由村委会协助组织实施。这些情况下,一般没有征地批文,这也是严重违法征收行为,农民可以直接拒绝。
最后再提醒一下,如果遇到征地,可以要求征地工作人员出示征地批文。这是政府的法律指责所在。且政府不光应当出示,还应当对批文的内容做出解释。没有批文的征地行为是违法的,面对这种情况您应当保持自己的强硬立场,对政府的行为果断说不,并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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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拆迁时,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之前一律不能强制拆迁,就算是强拆,也必须要满足一些条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
除以下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1、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2、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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