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过程中,强拆的现象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行政机关没有权利实行强拆!就算是司法强拆,也得满足一定的条件,按照法律固定的程序执行,那么,土地征收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强拆必须符合什么程序?
土地征收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强制执行单位:人民法院。
第一步: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步:申请强制执行
自催告函送达被拆迁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被拆迁人仍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规定义务的,拆迁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2、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给予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给予被拆迁人的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
3、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第三步: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拆迁方强制执行申请后,会询问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双方的基本情况,调取相关证据来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查。
第四步:强制执行阶段
法院作出执行司法强拆的裁定,执行裁定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拆迁人)之日起15日后,被执行人(被拆迁人)仍未按照裁定要求履行义务,那么强制执行便正式开始。
强拆必须符合什么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综上所述,在土地征收中,就算是强拆也得按照法律规定的来,强拆并不是说拆就拆的,被拆迁人面临强拆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并且要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毕竟律师介入维权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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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二)征询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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