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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条例,被拆迁人重点掌握这几条法律法规

2020-08-03 10:40:50 互联网 1.9万阅读

在面临征地拆迁时,不少征收收人、被拆迁人听到风声后,第一时间就会查询征收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是为了在后续的征收补偿中不吃亏,这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一步,但是法律条文颇多,不一定都能记住,律师列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要的几条法律规定,被拆迁人需重点掌握。

国有土地征收条例

哪些情况下,国有土地才会被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征收条例

国有土地征收,被拆迁人能获得哪些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征收条例

国有土地征收,要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关于国有土地征收条例,征收和补偿都做了相关规定,被拆迁人要掌握以上几点,遇到征地拆迁时不用惊慌失措,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据法律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有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还是要尽早咨询专业拆迁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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