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拆迁方在补偿协议还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把需要拆除的房屋认定为违建或者其他原因,直接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更严重的甚至还未等行政判决,就实施强拆,对于这种还处在行政诉讼期间的强拆行为很多人都不可理解,这样做是合法合规的吗?
出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特定效力,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原则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当这一原则与拆迁强制执行实例结合到一起时,很多被拆迁人因此感到困惑:如果强制执行(强拆)行为不因复议诉讼而停止执行,那么即使我们通过复议诉讼途径成功维权,确认了强拆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错误的,房屋财产也仍旧受到了更为严重的侵害。
出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特定效力的考虑,以及对行政公权力和法律效力的尊重,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内容可以明确的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无法阻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常执行。
但由于涉及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强拆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相关行政行为的实施后果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更需要谨慎对待。
对此,在以上我们提到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等的相关内容进行实践。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中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也就是说,当诉讼程序启动后,除不及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情况外,相关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其次,对于征地拆迁领域诉讼过程中对房屋拆迁强执行为的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践多次发文进行特别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当相关诉讼救济程序启动时,实施司法强执的原则。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在《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中再一次强调,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案件要切实体现“裁执分离”的原则,“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准许;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
最高院屡次发文强调的核心精神把控在于,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和先予执行问题,当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原则上法院不准许强拆行为的实际执行。也就是说,一旦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启动了诉讼程序,其房屋财产安全原则上应当受到保护。
最后,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诉讼而停止执行的一般规定,到司法解释中对于诉讼案件中原则上不准许先予执行的适用性规定,再到最高院关于征地拆迁领域司法强拆强制执行的针对性强调说明,被拆迁人在涉及强拆的行政行为相关案件中的救济权利一步步得到明确。
我们认为,被拆迁人应该更有积极启动相关法律救济程序,保护自己的房屋财产远离违法错误强拆行为的意识和勇气。同时,对于法院在相关行政行为诉中违法裁定准予执行强拆的情况,被拆迁人也可以针对该错误裁定展开权利救济工作,将维权的绊脚石都作为通往维权胜利的台阶有效利用起来。
行政诉讼期间是不能强拆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
这个其实是可以明确的,当然不能强行拆除仍在行政复议期间的建筑,违法建筑认定是一个严格的过程,即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拆除也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行政机构不得以违法建筑为由随意拆除他人的房子。同时,依据法律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亦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根据这两条规定,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不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版权归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ICP证:湘ICP备180041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