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时,总会出现想当钉子户的人,有的是为了拿到更多的拆迁补偿,坚决不搬;有的是住了一辈子的地方,不想搬;还有人认为不能强拆,坚持不签字,心安理得地当钉子户。然而,并不是说不搬走就不能拆的,法院是可以进行司法强拆的。那么,钉子户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强拆?
司法强拆是指法院要依据政府提供的强制拆除申请书及其相关证据材料,在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的前提下,裁定准予强制拆除,并确定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也就是说法院在执行司法强拆之前,要依据政府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查其合法性及合理性,如果合理合法才能准予强制拆除。
一、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征收方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司法强拆?
国有土地上的司法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司法强拆一定要满足两个条件: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
集体土地上的司法强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当已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合法产权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市、区政府可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个别征收。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当钉子户的要注意了,只要符合司法强拆的条件,房屋也是会被强制拆除的。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遇到征地拆迁的问题,不要认为死扛到底房屋就不会被强拆,一定要咨询专业拆迁维权律师。
除以下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1、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2、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经法律授权、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实施基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
特定情况一、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实施强拆对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我们在合法的征地拆迁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能经常看到。当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会采取“以拆违促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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