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关于强拆的新闻,强拆也不一定全是违法的,有些强拆的确是暴力执法,法理不容,而有些强拆确是合法合理,法律赋予国家机关在一定条件下的强拆权力。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的强拆才是合法的呢?
强制拆迁的主体
法律规定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
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有补偿决定,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如果强制执行申请书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哪些房屋可以强拆?
1.违章建筑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和40条)
2.拆迁裁决决定应拆迁但未在限期内搬迁的房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特定情况一、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实施强拆对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我们在合法的征地拆迁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能经常看到。当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会采取“以拆违促拆迁”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实施基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
环保问题在企业发展中所占的分量越来越重,除此之外还有企业职工的安置等都要考虑在内。补偿安置问题一定要在搬迁之前协商完毕,这才有落实的保障。如果因为环保问题面临关停或者搬迁的问题不要惊慌,因为这些或者是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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