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几年,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在很多拆迁征地,棚改,旧改等事务中,村委会的身影越来越多。在北京,许多腾退项目已经取代了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项目,而腾退的主体就需要由村委会来充当;在地方,如果企业想要占用农村的土地,在公示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一封村委会的公告文件之后,一场变相的拆迁就这样拉开了帷幕。而在有些拆迁项目之中,村委会同行政机关相配合,在没有将征收手续取得的情况下就向农民朋友们发布了征收协议,要拆除农民朋友们的房屋。如果没有实现动迁的目的,村委会就会辅助拆迁。比如今天我们要说的,农村旧房村委会有权强拆吗?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使用集体土地来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的,一定要先按照土地征收程序把土地的性质由集体转为国有,然后再通过区、县人民政府开展征收或拆迁工作,并进行项目开发。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会议只能对成员利益管理、分配的事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有决议的权利,并不能具有对村民私有财产进行处置的利益,更不具有对村民房屋帮拆、助拆的权力。因此可见,无论是正常的征地拆迁还是旧房危房改造,村委会都无权实施直接强拆,这样做就是违法的。不仅是强拆,就算是正常的拆迁,村委会也不得参与进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和第6条规定提到:村民委员会,是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正常情况下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很明显,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处理的事情是“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没有给予拆迁房屋的权力!
所以,农民兄弟们一定要注意:站在征收方的立场上,村委会是没有权利代替村民直接签字的;站在村民的立场上,村委会也没有权利代替征收方拆房拆违。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村委会在任何时候都没有权利强制性的拆除村民的房子。当遇到村委会组织征地拆迁,或者来鼓动签字交地的情况时,农民兄弟们一定要了解明白,发征地公告了吗?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了吗?有省级政府给征地项目的批文吗?倘若仅仅是村委会组织的征地拆迁,农民兄弟们是有拒绝交房交地的权利的。切记,村委会是没有进行征地拆迁的权利的,倘若村委会进行征地拆迁,这属于土地违法行为!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倘若有农民朋友遇到村委会有超越自身职权,违反法律进行组织征地、补偿的活动,借征地的名义来当“村霸”,侵犯村民个人权益的行为,可以及时向律师咨询,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法律来追究侵权违法者的责任。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
不是危房也不是违建,当然是不能强拆的,一般的征收拆除都是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条文来实施,而不是强拆,即使是危房,强拆也是需要一定的合法程序的;如果农村危房不属于要被强制拆除的房屋类型时,被强制拆除则是一
1、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2、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3、依据《行政
强制拆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将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拆迁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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