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所拆除建筑是否合法,都应由法律规定的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拆除,不能在未经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一些地方是由街道办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律师办理的很多案件中,被征收人的房屋都是被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强制拆除,那么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力直接强拆我们的房屋?街道办又能否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不管是合法建筑还是违法建筑,街道办都没有权力直接强拆房屋。如果街道办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那么是可以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必须要由法律授权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被处罚人不自行拆除的,在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强制法并未授权街道办可以直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街道办直接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系违法行为,要依法对被强拆人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依照上述规定,街道办事处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
所以,街道办是无权直接强拆房屋的,如果我们的房屋被街道办强拆,那么也是可以直接起诉街道办的。
经典案例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某村村民姚XX,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建有房屋用于居住。为实施旧城改造项目,姚XX的部分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并且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在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也未履行法定强制执行程序的前提下,于2017年5月2日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
随后当事人委托律师办理此案,并将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告上法院。由于此案街道办事处越权执法,法律并未授予被告对于征收行为的强制执行权,被告只有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准许后才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违法。
行政强制执行权系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最为直接影响的权力,其必须依法设定。鉴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重要性和严厉性,我国行政法律并未授予街道办该项权力,上级行政机关亦无授权街道办该项权力的权力。在行政司法实践中,街道办直接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系明显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赔偿。
一、违法建筑的强拆程序——行政强拆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是怎样的?(一)查明事实阶段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
1、遇到强拆侵害应立刻报警。2、在被强拆后应要求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3、在面临恐吓、压迫以及对人身、财务等造成威胁的,应书面形式向公安局提出保护。4、在允许的条件下向法院提出不作为等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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