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存在一种常见的现象:村儿里说什么,大伙就跟着做什么。很多人即使对征收补偿不满,也往往碍于村委会的“面子”,或者看看周围乡里乡亲都同意了,也就咬咬牙接受了。很多朋友问,政府征收房屋,如果我不同意,政府能不能强制拆除呢?
具体来讲,房屋征收有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补条例)。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先说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该类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已经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不涉及土地的征收。这在《征补条例》第十三条中有规定,即“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政府征收房屋首先要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案会确定一个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期限,在期限内双方如果未达成协议,政府可以就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以及数额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征补决定)。此时征补决定应告知被征收人在某个期限内腾退房屋,如不腾退,此时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被拆迁人就面临房屋被强拆的境地了。因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即使不同意,政府也是可以实施强拆的。
再说一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各地政府也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而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我国没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规定和程序,房屋只是被视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房屋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非常重要,因此需要严格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很多地方出台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或条例,例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人是可以就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之后政府作出裁决(即有关被征收人的补偿问题的决定)。但是该程序的启动主体是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人不启动补偿安置标准的异议程序,政府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有关补偿内容的决定,当然也没有具体规定政府如何实施强制征收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现实中,以及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中,根据法理和参考《征补条例》,大多数人认定这样的一个程序,即在补偿安置方案告知的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腾退房屋决定,被征收人可以对上述决定提起诉讼的,如期限内被征收人未交出土地或腾退房屋的,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非诉执行的程序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即使被征收人不同意补偿方案,不签订补偿协议,人民政府是可以实施强拆的。
但是,这也是我要强调的一点,即上述征收和强拆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不仅征收机关,征收决定本身,强拆过程都必须依法进行,否则,被征收人不仅可以取得补偿,还可以主张赔偿。所以说,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强制执行(强拆)的行为并不都是违法的,但也不都是合法的。要想知道自己家的地和房子是不是被违法强拆强征了,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做更详细的判断。
满足强制拆迁必须要具备以下这四个法定条件: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
可以。国家征地具有强制性,在严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征地。征地,也就是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
政府强行征收土地属于国家行为,判断该行为的关键在于合不合法。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使是强行行为,政府也依旧可以征收土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
面临拆迁时,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之前一律不能强制拆迁,就算是强拆,也必须要满足一些条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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