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还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虽然大家对危房的拆除是理解的,但对于危房拆除也是有些疑问的。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大家关心的几个农村危房拆除题。
一、农村危房必须拆除吗?
农村危房共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国家对于不同等级的危房,处理方式也不同,原则上D级危房应原址拆除重建,属C级危房应修缮加固。所以并不是所有危房都必须拆除。
二、农村危房拆除,能获得补贴吗?
国家对危房改造这项民生工程是高度重视的,像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在进行危房改造时,就能申请危房改造补助。
以湖南为例,湖南省住建厅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显示:自国家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以来,湖南省实际完成危房改造任务172.05万户,共争取中央资金142.42亿元,省级筹集资金65.7亿元,户均补助标准从最初的5000元逐步提高到2.45万元。另据湖南省住建厅介绍,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财政预拨资金共3.4326亿元,用于支持4类重点对象实施危房改造。
三、农村危房拆除,宅基地还属于户主吗?
关于农村危房拆除,宅基地到底归户主还是集体,要视情况而定。
1.如果户主家满足以下条件,那宅基地使用权毫无疑问是属于户主家的:
如果户主家还有家庭成员户口在集体,且在集体只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未超过地方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那危房拆除后,宅基地使用权还是归户主家。
2.如果户主家是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那宅基地可能被集体收回:
(1)宅基地面积超标
在此次宅基地确权中,国家规定要按历史阶段来进行确权。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对于在1987年以后超占面积的情况,在日后翻建、改建房屋时要进行处理。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一户多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我国宅基地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也就是说,“一户多宅”就属违法了,这种情况,集体当然有权收回宅基地。
所以,回到标题的问题,农村危房政府拆除是有补偿的,具体补偿标准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危房拆除的相关补偿可以到当地的政府部门询问,因为是由当地的政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标准。房屋是农民的安身所在,拆迁补偿问题尤为重要。危房改造不同于征收拆迁,对于危房改造是申请、认定之后由政府发放补助款,协助申请人改造危房以改善原居住环境。各地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补助对象自筹资金的能力,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央支持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为以下4类重点对象:(1)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
拆除“危房”也要遵循法定程序。首先是危房鉴定的申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当由房屋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申请危房鉴定,一般情况下,拆迁方不可主动申请危房鉴定,即便是申请,也应当由双方共同选
1、有部分农村危房被强拆是合法的,主要包括无主的危房,异地重建后的原危房,一户多宅的倒塌危房等等农村危房,具体如下:(1)无主的危房:以前的进城热导致农村存在部分长期闲置的空心房,这类房屋由于长期无人
首先,我们先了解了解关于危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危房的定义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做了规定,所谓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称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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