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拆迁方为了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违法实施强拆的情况更是时有发生。当拆迁方违法实施强拆行为时,对被拆迁人所造成的损失不仅其房屋本身,有时候还会涉及到被拆迁人房屋内的财物。此时,被拆迁人在维权过程中如何认定其因强拆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尤其是房屋内财物损失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首先,对于拆迁方强拆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依照此规定,对强拆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上应当由拆迁方自己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此外,对于因拆迁方实施强拆行为所造成的被拆迁方财产损失具体数额应当有谁承担举证责任,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所受损失能否得到合理的赔偿。由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则上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受损方自己主张所受损失的证据,但是对于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受损方无法提供证据,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张受损方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房屋被拆除后,仍然可以进行价值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起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月30日)案例2《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明确,即便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也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
2、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因此,即便房屋已经拆除,也仍可以进行价格鉴定,司法实践中也已有大量类似案例。
3、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对被拆除房屋的价格无法鉴定,也可以通过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以此确定赔偿标准。
4、如果通过前述手段仍无法鉴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5307号行政裁定,也可以通过走访询价、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案涉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我们不难发现,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实施强拆时,被拆迁方不仅损失其房屋也会损失其房屋内的财产,此时由于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分配有时不太明确,被拆迁方的损失也是很难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是非常复杂,稍有不慎将直接影响到被拆迁方所受损失能否得到合理的赔偿。
国家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予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运用合法的方式以维护自己的的合法权益。
房屋价值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评估机构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作出评估。依据什么时点的价值
对于房屋评估相关事宜,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
市、县级人民政府被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而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征收工作。对于房屋强制拆除而言,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废除了行政强拆,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强拆分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政府对被征收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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