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时也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征收决定阶段、征收补偿阶段、搬迁阶段。本文将通过律师权威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
一、征收决定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2、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发出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4、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政府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6、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8、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9、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补偿程序
1、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
2、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分户评估报告向被征收人送达。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5、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6、政府根据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完成搬迁。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搬迁程序
1、自行搬迁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政府依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完成搬迁。
2、强制搬迁
(1)非诉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政府依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少于90日)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诉讼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提起诉讼。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付补偿。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由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流程,在面临征收拆迁时,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征收部门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一旦给的补偿不公平、不合理,被征收人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并在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征地报批前1.征地情况告知市、县国土资源局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且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
1、房屋价值补偿是所有补偿中最重要的,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要由又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式来评估确定。对于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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