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方式跟农村拆迁有些许不同,具体情况不同嘛。很多被拆迁人有疑问,城市房屋拆迁,公摊面积有补偿吗?公用面积是怎么赔偿的?一起来了解下。
拆迁法律规定: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对于公摊面积应当补偿!
国家法律没有详细到公摊面积这种程度,但大家可以参照以下原则性的规定来具体判断。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折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因此,不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选择产权置换时,不能低于拆一还一的原则,不能因此而降低原有的居住面积、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由此可知,公摊面积也应当参考1:1的还房比例,拆前公摊和安置房公摊应当一致,如有差距,应计算补偿。
针对这一问题,不少地方政府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山东省:公摊面积单独计算补偿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第二十三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县级市的公摊面积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条所称公摊面积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2、陕西省:公摊不结算房价款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置房公摊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的,应给予补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并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转移登记。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因增加公摊面积而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
律师提醒:不知道当地如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根据是否符合拆一还一的原则来具体判断。一套房子得来不易,大家不能掉以轻心。公摊面积也是购房时计入了房价的,因此补偿也不能少。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征收条例》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
如果出现产权证记载的四至与被征收人所认为的四至相同,但被征收人认为记载的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实地测量,如果实际测量的面积大于或者小于产权证记载的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当我们房屋在拆迁办测量下的面积小于房产证上的面积,我们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在实践中,因为技术缺陷、测量不规范以及各种历史原因,以现今的登记标准来看,很多房产证上,甚至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都有问题,经常有房屋的四至不清、面积计算错误。这时候证件记载只能当作一个参考,这就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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