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或者被征收人在限定时间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拆迁方便可以申请强制拆迁。那么,我们今天来了解下,房屋强拆造成的损失怎么赔偿?
第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1、引起损害发生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3、必须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必须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
6、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公民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财产权之日起起算。
第二、强拆后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1、房屋价值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因强拆行为造成的建筑内外物品、机器设备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因强拆造成地上附着物,地上种植物的损失。
4、房屋装修的损失。
所涉装饰装修补偿,要经过评估机构的测量和评估,从而得出评估结果。
5、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楹庭认为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因为强拆给您造成经济损失,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行政赔偿)。遇到不合理的拆迁,建议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县级人民政府被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而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征收工作。对于房屋强制拆除而言,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废除了行政强拆,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
拆迁官司,一般来说,是行政诉讼,应按行政诉讼的程序来办理:一,诉讼程序:1.一审:(1)起诉: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
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强拆分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政府对被征收的房屋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违章建筑。所谓违章建筑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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