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用途可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土地一直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农户们收入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在一些产业尚不发达的地区更是如此。倘若失去了最熟悉的土地,很多农民可能一下子会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但是在迷茫之前,请先了解一件事,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的补偿原理
根据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内容包括三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种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所确立的补偿项目虽饱受诟病,但在《土地管理法》大修之前仍将延续下去。拆迁律师提示大家,不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而要面对现实。对着一份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算补偿是没啥大用的,何况也确实算不出来。多年前就有老百姓在咨询时表示自己想等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出台后再维权,问题在于从2011年590号令出台起已经过去了整整7年,《土地管理法》都没改了……
回过头来,上述补偿费用中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再由村民自治的形式决定该部分补偿费用怎样使用。现实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会按户数下发到每个村民;或拿来兴建企业、投资,由每户村民到年底分红。安置补助费是指农民失去土地,户口性质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该部分补助费原则上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也不排除直接发给被安置人员。最后一部分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直接发放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的,是谁的由谁领取。
在补偿标准方面,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拆迁 人的意见,保障其制定补偿标准的参与权、话语 权,在法治的框架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提 高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对于征收耕地的,土地 补偿费的标准是以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 数来计算的,该标准明显偏低,应当充分考虑到土 地的价格和増值收益,对于土地的出让金和増值 收益去向应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涉及房屋拆 迁的,至少保证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与周边同 一地段的市场价值不应差距太大。这一点可以参 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 补偿标准。
在补偿范围方面,现有补偿限于土地补偿、安 置补助、地面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这些都是直接 显现的补偿,属于直接补偿。但是,在补偿标准偏 低和房地资源丧失的情况下,这种补偿范围并不 能有效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维系原有的生活水平。 对于一些间接性损失,如失地农民的就业机会和 技能培训费用、搬迁后造成的生产生活以及学习 工作成本的明显増加等,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 这样有利于在心理和情感上取得被征地拆迁人的 认可。
在补偿方式方面,目前来看有三种比较可行 的方式可供借鉴:一是留地安置方式,留出一定比 例的土地分给失地农民用来进行商业开发。 这种 方式可以让失地农民分享土地増值的收益。二是 作价入股方式,有的以土地使用权的租赁、联营、 作价入股,有的将征地补偿款作为资金入股参与 项目建设经营。这种方式获得的收益比纯土地种 植或银行存款利率要多,可以使失地农民获得较 为持久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更好地做到征地拆迁。 三是増加保障房、安置房的供应量,由政府拨款。 这样既能保障民生,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
征地补偿支付方式是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有条件的地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中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第二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版权归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ICP证:湘ICP备180041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