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关于房屋拆迁时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这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一个法律话题,那我们国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首先,跟征收或者拆迁相关的基本法律,比如说《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
其次,就是专门针对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比如我们一直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常说的590号令,还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但是,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于集体土地上征收与拆迁的相关规定。只有各个省市制定的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的规定,比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另外,各个省市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的实施办法,如:《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
在拆迁中往往能了解到的仅仅是政府制定的关于拆迁补偿的办法,而会时常将这些补偿办法当成是法律。
事实上,国家除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有一系列的规定之外,各地政府也有具体的实施细则,那么企业在遇到拆迁时还会运用到的法规还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
在遇到拆迁问题时要及时的联系专业的拆迁律师团,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相关的法律常识。增加自己拆迁的谈判技能,了解更多的拆迁诉讼的案例。
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土地征收的有效条件有三,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依法进行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
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
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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