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在棚户区改造前,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那么,棚户区是怎么认定的?
从2009年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名称中即可看出棚户区改造仅包含两类位置的房屋:一是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二是国有工矿区。由此可知,棚户区改造显然是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
在2013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将棚户区改造分为了4类: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仍不在棚户区范围内。现实生活中很多城中村“被棚改”,这显然违背了这个指导意见了,城中村的土地也属于集体土地。但是由于一些城中村、城边村确实已与繁华的都市相接壤,并且存在连片密集的、有安全隐患的简陋住房,故被列入了棚改计划。
如果农村集体土地的房屋“被棚改”,那一定是征收方看中了这块地,欲用作商业开发。在未经审批下,擅自将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打着“棚改”的旗号,把宅基地给“商业开发”了,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
什么样的房子才属于棚户区?这个问题尤为重要,遗憾的是,法律上并无明确的界定。实际生活中,所称的“棚户区”,一般指的是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也就是城市中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可是,这儿差、那儿差,都没有任何的标准,说你差你就差,不差也得差,不少好好的房子”被棚户”,就是这样来的。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1、一定要明确,棚户区改造拆迁的进行,须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此,棚改绝不是如腾退一般的法外之地,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征收项目中的一类。
2、棚户区改造拆迁,禁止强拆强迁。若要对被征收人的“棚户”实施强拆,政府必须先下征收补偿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因为是“棚子”就随便推、拆的情形,是严重违法的。
3、对于明显不属于棚户区,而被硬塞进这个“筐”里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可考虑,起诉征收决定,看是否可将其撤销。
棚户区改造设计的法律法规较多,而在实践中,打着“棚改”进行拆迁的不在少数,遇到这样的情况,建议被拆迁人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毕竟律师办案经验丰富,能为被拆迁人争取到最大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
征地补偿款发放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 各项补偿要在3个月内支付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在村集体内即无土地也无房屋、空有户籍的“空挂户”,无论是征地拆迁还是棚户区改造,往往都会遇到补偿安置的难题。空挂户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不能简单一刀切,首先应当具体判断其是否取得成
简单来说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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