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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合法程序,每一步都要执行到位

2020-08-18 15:28:05 互联网 2.1万阅读

征地拆迁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对于农民朋友更是如此。征收的不光是一块土地,更是一家人维系生存的重要经济来源。但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却陌生的很,以至于很多人对于整个征拆都十分迷茫,直到征拆结束后也没有弄清自己到底有何权益。今天就将关于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以及合法程序为大家梳理一下,使大家遇到征地拆迁时对于自身权益更加清晰。

集体土地征收合法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不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对这一领域的规定较为模糊,有关法条分散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中,对救济途径的规定也不尽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农民朋友并不了解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及其详细的内容,也不知道自己在被征地过程中需要留心哪些关键性的环节。

一、发布征地公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该点要注意公告的发布主体,只有上述规定的机关单位才有权发布。在实际的拆迁中,后期因公告主体不合格而引起的诉讼也有很多现实案件,这是被征收拆迁人要尤为关注的点。

二、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听证是公民很重要的政治权利,尤其是在拆迁中,被征收拆迁人更应该着重行使权利。很多农民因为不知道或是不注重听证的权利,才让自己的房屋上利益糊里糊涂被侵占了。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这里就开始涉及到被征收拆迁农民要签字的地方了。对于土地及其地上符着物的登记是对后期确定拆迁补偿的一个重要参考,这个环节农民在签字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一定要保证所登记造册的每一个字都与事实相符,切记不要出现“空白协议”的情况。

四、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五、申报征地批文(上报申请)

征地报批的环节,一般是不予公开或者是不进行张贴公示的。

集体土地征收合法程序

六、发布征地公告(附带征地批文的文号)

征地公告需要在村委会或者是村里比较醒目的地方进行张贴公示,而且公告里会载明征地批文的文号。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对上述的一书四方案或者征地批复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情况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国务院裁决。

七、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听证程序)

为了解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形成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和争议问题,法律上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八、批准及发布补偿方案

补偿方案里会详细的写明此次征地补偿标准,如果被征收人对批准或者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九、实施补偿方案

实施补偿方案就是我们常说的安置补偿协议阶段。那么,在这个阶段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A.空白协议不要签署

B.口头承诺,安置补偿协议里没有写明的不要签署

C.协议内容一定要细细审查,包括补偿款以及安置房的交付时间、区位以及违约责任等条例一定要体现在协议里

D.如果对补偿不满意的情况下,不要去签署任何协议,及时咨询律师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十、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司法程序)

针对补偿标准一直达不成一致,政府或者国土部门会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如在决定书写明的时效内被征收人没有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话,征收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裁决。

集体土地征收合法程序

如果被征收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使用补偿款项的方式有异议,就要积极主动地维权,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款项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最后再次提示广大农民朋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所不同,虽然理论上一直在呼吁将二者“同一”处理以确保公平公正,但在现实层面短期内并没有“大改”的意思。我们一定要积极参与到征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遇到不确定的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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