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土地、房屋被征收,涉及到的补偿纠纷比较多,对于拆迁纠纷我们也常有耳闻。有与拆迁房的纠纷,也有村民与村集体间的纠纷,自家人之间对于拆迁款也有纠纷。今天我们来了解下,土地征收出嫁女有份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只限于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实际上是针对本农村集体成员一种建房福利。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就是说,宅基地实际上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审批的,并且每户人家只能有一块宅基地。申请建房用地时以户为单位,也就是包括申请时候全部家庭成员在内,其中也包括出嫁女在内,出嫁女虽然后来嫁去了别村别家,但是事实上对宅基地仍然享有权利,此种情况下,出嫁女是享有宅基地份额的,也就是说享有宅基地征地补偿款请求权。
其次,耕地征收补偿中,外嫁女能否分得补偿款需要分情况而定。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活的基本生产资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为生,失去了耕作的土地,就相当于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只要户籍没有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
很多时候,出嫁女的户籍可能因结婚迁到夫家,也有的仍然保留在娘家,未迁出。
1、如果出嫁女户口未迁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此情况下,出嫁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2、如果出嫁女已经落户在小城镇,依据国务院文件[2000]11号文件规定,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此情形下出嫁女也是有权分得征地补偿款的。
3、倘若出嫁女落户在大城市,那就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了,因为落户大城市,已经丧失了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如果出嫁女落户到夫家村落,并且在夫家已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那原来娘家的土地被收回,也就是说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也就无法分得娘家的土地征地补偿款。
综上所述,认为“出嫁了就是别家别村人了,不能再分得娘家的土地征收补偿款”,这种一刀切的绝对化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得不到法律法规支持的。基于公平合理,出嫁女对于宅基地享有份额,在保留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也享有征地补偿款请求权,这是出嫁女的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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