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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被拆迁人需掌握

2020-08-22 01:02:00 互联网 1.3万阅读

在房屋遇到征地拆迁前来律所咨询的当事人中,很多人对于涉及到的土地性质充满疑惑,尤其是对于集体土地的概念比较模糊,那么关于集体土地,到底具体包括哪些?集体土地征收时能获得哪些补偿?本文将根据法律法法规围绕集体土地展开解答。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已经明确了征收之公共利益的需要,新《土地管理法》第45条采用列举式的方式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新《土地管理法》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除此之外,土地征收费用还应有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和社保费用。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使用分配办法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说明,但是《物权法》第59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以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以上就是集体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当面临征收时,公平、合理的补偿不能少,并且要保障被征收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凡是违背这些法律法规的,被征收人不要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并且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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