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拆迁时,谁都会尽可能的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但是实践中,拆迁方有着丰富的拆迁经验,而拆迁户一生只遇到一次拆迁,在较量中难免会比较吃亏。实践中,也有一些拆迁户签订了拆迁协议之后不想拆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本质上是行政合同,理应受到以《合同法》为代表的合同私法与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公法的共同约束;而《合同法》对合同权利的救济,为被征收人打开了突破口: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并不代表已签订协议的当然有效。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合同救济:无效与撤销】
(一)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照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效力。若合同无效的结果产生,则合同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结合《合同法》中合同无效的情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可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
(1)征收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例如以空白协议骗取被征收人书面签字,或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强行要求被征收书面签字的,侵害了国家对土地、居民财产的管理权力,理应归于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补偿协议理应无效。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揣度该条规范,其目的在于保证居民住房水平房屋征收行为而发生显著下降。该条虽未明确违反的法律后果,但究其本意,应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则理应归于无效。
(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可撤销;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称为合同的撤销。可撤销的合同起始为有效合同,若它没有被撤销,则仍保持有效的状态;若它被拥有撤销权人适时适当的撤销,则它将视为自始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因重大误解订立;(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拥有撤销权。
当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况时,被征收人有权利行使撤销权,来使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协议归于无效。注意两点:
(一)撤销权的行使应采取诉讼请求或者仲裁请求的方式,即应由撤销权人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为之,而直接向相对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则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简言之,被征收人必须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对已签订并生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进行撤销,而不能擅自认为自身拥有撤销权而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
(二)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若撤销权人在发生撤销是由时不及时行使撤销权,则将使撤销权归于消灭。具体而言:(1)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第1款第1项: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第1款第2项: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3)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第2款: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被拆迁人有任何相关的问题,都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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