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最为关心的就是补偿问题了,然而在实践中,征收方仗着被拆迁人不了解法律法规,总是将补偿压的很低,导致被拆迁人居无定所的现象层出不穷,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法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要遵循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原则。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以上就是法律对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如果征收方作出的补偿不公平、不合理,或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补偿的,被拆迁人一定要有法律意识,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依法维权,争取拿到满意的拆迁补偿。
2008年是很重要的时间节点,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无论有没有房产证,都可以得到100%的赔偿。08年以后建造的房子,08-10年的赔偿标准是80%。11-14年的60%。15年-17年以后建造
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每个地区每个片区,都是有差异的,具体的政策需要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不过,拆迁补偿的标准却是大同小异,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房屋价值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
房屋区位补偿价是指被拆迁范围内房屋每平方米平均土地使用权价值。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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