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棚户区,大家脑海中浮现出的可能就是脏乱差,为了改善环境以及群众的居住条件,国家推出棚户区改造工程。但是,什么是“棚改”?“棚改”要遵循哪些法律规定?这些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问题都需要加以明确,律师针对棚户区改造问题进行了分析。
1、“棚改”到底是什么?
棚户区一般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城市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齐,斜路、死路、圆弧路太多,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从而改善当地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先富带后富”的发展道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富裕。所以,严格来讲,棚户区改造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多的应该属于国家调控性政策范畴。
2、“棚改”下的社会实践
正因为“棚改”项目出发点和根本目的的“公益性”,所以征地拆迁部门可以站在道德甚至法律的制高点上进行决策,并以此为理由进行一系列征地拆迁工作。可以看到,在团队律师的办案实践中,打着“棚改”的名义进行征地的情况越来越多,情势也越来越严重,不少的当事人并未在“改造”的过程中受益,反而面临着被非法强拆、限期清除、低额补偿甚至不予补偿等问题。这种情况下,发布公告的是政府机关,具体实施的是乡镇政府或者其他受委托的部门,面对政府公权力的威严,唯一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方式就是斥诸于法律。
3、“棚改”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
“棚改”作为国家政策性项目,其在实施过程中会有一系列的“绿灯”(简化审批、资金倾斜等),但是仍然需要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棚改”涉及的土地性质不同,其在征收程序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
(1)但凡涉及“棚改”征收,其补偿方法主要分为产权置换和资金补偿,实践中可能是单一方式或混合方式,但是这个选择权在于当事人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当事人选择的权利。
(2)并不是被“棚改”的房屋就一定属于住房条件“脏乱差”的,征收时就会面临少补甚至不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可以参考就近区位类似结构的商品房的价格。”
综上所述,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不管出于何种原因,都应该是让被“棚改”的居民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水平,政府一切不以改善居民生活水平为目标的“棚改”都是“耍流氓”。当然,在面临“棚改”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棚户区改造的赔偿标准也是分二种土地类型来的;01 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1)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
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
一、集体用地上的房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的区域已经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棚户区改造分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四类。由此,棚户区改造系在国有土地上开展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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