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化发展迅速,对征收拆迁这一块也有相对较规范的程序,但是,相对来说,农村违法拆迁相对较多,今天我们来了解下,农村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
目前现实中对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基本问题,是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滞后,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对征收补偿缺乏有效规制。
首先,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之规定,存在着权利主体虚位,土地所有权能缺失,集体土地所有权益没有得到有效法律保障。不少专家学者建议,应允许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使用土地的单位直接进行交易,让土地所有者之农民,长期分享到土地的增值收益。
特别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计算方法是不科学、不合理,没有考虑土地作为农民的生活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之价值,也没有作出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规定。以年产值为标准的计算方法,早已不能体现土地的潜在利用价值,特别是在土地利用方式、市场情况等不确定的条件下,难以反映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价值,被征地农民难以分享土地利用方式改变带来的增值,以及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成果,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制定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时,要弃离地方行政机关的定价,将土地与同区位、同时间的土地交易市场价格做比较,并全面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机制,让失去土地的农民生活得到有效地、长期地保障;
其次,对公共利益的法律认定模糊,且没有相关操作性规定,地方行政机关进行各种名义的建设,集体土地征收权被滥用,征地范围确定和征地目的随意性较大,征地农民缺乏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保障。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征地程序中任意缩减程序,行政机关报批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未批先用、未报先用、以租代征等违规行为,损害了农民的合法利益;
再次,对征地纠纷救济制度需要加以改革。在当前司法体制下,行政诉讼难以发挥应有的司法职能。。另外,地方行政机关官员重官生、轻民生,应建立科学合理地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以上等等。
国家对于这一块的政策也逐渐完善,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提醒各位被征收人,遇到不合理的拆迁,建议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的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一、申请协调、裁决的范围(1) 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安置补助标准有异议的;(2)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3) 实行区片综合
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
征收土地不能触碰的底线:征收前后,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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