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拆迁人,在遭遇强拆后,优先选择的方式可能会是协商、信访,举报等。但行政诉讼的时效却是有限的。我们都知道,强制拆除超过六个月,就超出了法定起诉期限,法院通常是不会立案的。那么,强拆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我们还有救济的机会吗?
一、被强拆的房屋,如果存在正式的征地拆迁项目,即便过了强拆的起诉期间,依然可以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经过审批之后方有权利进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故一旦被拆迁人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内,拆迁或征收主体就应当对涉案房屋实施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这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这种法定职责,不因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而被免除,即便房屋已经因行政机关的强拆而不存在,被拆迁人仍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二、履行职责之诉的主体是一般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被诉行政机关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应当经过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最终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实践中无论实际由哪一部门具体实施了补偿安置方案,都不能说明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部门就是补偿主体,在具体实施部门不能依行政授权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时,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征收主体,其依法不能免除补偿安置职责。
三、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不受起诉期间的限制,强拆之诉过了时效,依然可以提起履职之诉。
如前所述,土地征收系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被拆迁人有权随时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对依申请情形下行政不作为的起诉期限作出了规定,但对于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的起诉期限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仍然合法有效存在,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利害关系人便随时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也就是说,要求履职之诉不受起诉期间的限制。故,此种情形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起诉期限,被拆迁人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四、无论被拆迁人是否申请,均有权提起履职之诉。
行政机关对其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因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申请而转变为依申请应履行的法定职责,无论被拆迁人是否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履职申请,均不影响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履行相关职权。
被拆迁人有任何相关的问题都应该及时咨询律师,用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满足强制拆迁必须要具备以下这四个法定条件: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即如果强拆之日起,如果强拆部门告诉了拆迁户法定期限是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除了法律有其它的规定外,如果是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当天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对提起诉讼的有
1、遇到强拆侵害应立刻报警。2、在被强拆后应要求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3、在面临恐吓、压迫以及对人身、财务等造成威胁的,应书面形式向公安局提出保护。4、在允许的条件下向法院提出不作为等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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