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在征地拆迁中常会出现,很多都是由于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的拆迁补偿没谈拢,双方陷入僵局,最终导致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强拆。那么在被征收人不同意拆房子的情况下能强拆吗?哪些部门才有权利强拆?强拆必须要满足哪些条件?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强制拆除房屋一定要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任何人都不能采取强制行为。因此,征收方没有强拆的权利,强拆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授权的有权采取强制拆迁的机关,被强制对象必须达到法律规定被强制拆迁的条件。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知,强制拆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和组织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当然,人民法院在执行强制拆迁的时候,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强制拆除房屋。
一、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二、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被征收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强行拆除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没有权利进行强拆,就算人民法院裁定强拆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遇到强拆,被征收人要保存好证据,一定要尽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咨询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律师介入的越早,对被征收人来说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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