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委托人李某某等房屋都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因320国道(江西萍乡武功山大道)(开发区段)提升改造项目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当地开发区管委会单独地割裂的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安置方案,因补偿安置方案过低,李某某等选择了找律师依法维权。
案情分析
为了检验征收施工的合法性,律师团队依次申请了武功山大道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施工手续,同时将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诉至了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理论上讲,补偿安置方案一般不可诉。但是秉善团队经分析后认为,国补条例(590号令)明确指出,征收决定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管委会将其分裂作出的行为本身违法,分别对这两个文书立案能够倒逼法院确认征收决定的违法之处。
案件进程
在律师团队的坚持之下,撤销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的诉求终于于2019年4月9日分别立案,并争取了合并审理。2019年6月6日徐晓倩律师出庭参与了庭审,庭中准确抓住了该次征收的违法之处:
1、不符合“四规划”;
2、没有听取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并修改,未保障被征收人产权置换的诉求;
3、征收决定与补偿安置方案分离。
即使被告代理人对于1、2违法点还能进行掩饰,但是分别立案的这一妙处体现出来,展示在法院眼中的违法之处,被告也无力掩饰。终于,2019年9月18日,被告收到了撤销征收决定案的胜诉判决,确认了征收决定的违法,同时裁定释明了补偿安置方案之诉被本案所吸收。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听取了徐晓倩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一、征地报批前1.征地情况告知市、县国土资源局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且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
什么土地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1款对征收作出了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
房屋征收:指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知,房屋征收三个条件:①房屋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②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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