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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安置协议,签订时一定要警惕!

2020-08-29 10:20:13 互联网 1.8万阅读

当征地拆迁时,被征收人和征收方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接下来就是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律师提示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您一定要慎重!很多被拆迁朋友咨询说自己签订了不合理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说在蒙骗中签了字,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这张补偿协议的背后究竟会隐藏多少陷阱呢?哪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字?若稀里糊涂的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该如何改变局面?

拆迁户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什么情况下可以划定为无效?

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的民事协议,无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因不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经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确认无效后,其自该协议达成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律师提醒您:凡是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涵盖有以上五种情况的都属于无效,即使双方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盖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不生效。如果在规定中有以上两种条款内容的也属于无效条款。

拆迁户安置协议

哪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字?

1、空白协议一定不可签字

在征拆维权案件中也会有自己被逼迫与拆迁方签了空白协议,或者领取部分拆迁款,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是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必须警惕的事情之一,如果签了空白协议,而协议内容尚未确定,主动权就掌握在拆迁方手中,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协议内容征收方想怎么填就怎么填,而被征收人只能被动接受。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维权,因此,不管征收方如何许诺,绝对不要上当受骗。

2、签订的主体不合法不可签字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也就是说,作为被征收人的我们,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对方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如果一时不慎,与村委会、拆迁办、拆迁公司等机构签订协议,那么便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后的维权便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3、违约责任不明不可签字

违约责任条款是对守约方的一种保护,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纯货币补偿一般当时就能拿钱,风险不大,但产权置换一般有搬迁过渡期。在过渡期结束却没有按时交房时,延长过渡期应当约定支付额外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相应的惩罚。以保障在拆迁方没有按时兑现协议中规定的内容时,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违约责任约定不明不要签字。

4、补偿内容不合理不可签字

这种情形是拆迁协议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因为拆迁协议往往都是拆迁人提前拟定好的书面格式范本,被拆迁人往往没有修改的任何权利和机会。因此,被拆迁人在草草签订协议后,往往会发现一些条款对自己不是很有利。补偿协议经常会约定速签奖励金、早搬奖励金,这些蝇头小利不是“白给”的。补偿拨款的总额是固定的,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经常会“偷工减料”。有些地方甚至不进行房屋价值评估,直接约定“一口价”,变相剥夺了被征收人的评估权。被征收人对补偿面积、补偿标准、搬迁费补偿奖等重要信息要仔细检查,确定信息明确具体且补偿合理。

如果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出现以上几种情况,律师请大家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被征收人是有权利获得其中一份安置补偿协议的,也就是一般双方各持一份。被征收人一定要好好保留补偿协议的原件,防止遗失、拍照备份,以防万一后续维权证据缺失。

拆迁户安置协议

签订了不合理协议,该如何改变局面?

首先,被拆迁人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权益。以防止出现诉讼时效过期,对方主体变更等维权困难的情形。另外,在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被拆迁人要咨询专业律师,分析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的具体原因,以便找到突破口,将自己的损失降至最低。所以大家一定要慎重决定,确定好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细节确定无误之后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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