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由于拆迁补偿没有达成一致而产生纠纷,拆迁人有可能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及自身利益,在没有征得被拆迁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强拆。而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面对强拆的行为,很多被拆迁人往往束手无措。如果被拆迁人遭遇了强拆,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强拆,通常是多级政府机构联合执法的。村委会、乡镇政府、区县级人民政府、城管执法部门,都是强拆行为的常见实施主体单位。被拆迁人在强拆现场自行取证是最为有效的,强拆取证得当,维权事半功倍。律师教您几个方法:
1、拍照录像:首先,拍照录像要尽可能隐秘的进行,把房屋被强拆前、强拆中、强拆后的现场都拍下来。尽可能把强拆人员拍摄其中,对于负责人员,要尽可能多拍摄。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
2、通话录音:如果强拆负责人员与您通电话,记得及时录音,录音中可能透露出一些重要信息。被拆迁人也可以适当提问,引导,获取尽可能多的证据。
3、上网取证:找到当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在新闻中进行搜索。很多拆迁的消息会作为新闻公告于此,新闻中包含了强拆日期,强拆主体,强拆地点等关键信息还可以在网站核实负责人的身份职务。
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如果自己能够猜到自身的房屋会被强拆,最好确保24小时有人在家中守候。这样做,一方面为了保护我们的房屋不被强拆或在已经发生强拆时保留第一手证据;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拆迁方趁着家里面没有人,突然到家里将房屋给“偷拆”了,那样为后续的取证和维权会造成很大的困难。
如果自家的房屋有可能会被强拆,那么当事人一定要未雨绸缪,积极收集证据,这样就算房屋被强拆了,后期维权也不至于困难重重。当然,最好还是尽早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有用的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俗称的冻结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如果故意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有下列情形的无证房屋,在征收拆迁时应当给予补偿。1、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的职能职权部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乡镇企业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
村委会参与强拆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政府掌握强拆决定权,村委会只负责实施;二是村委会决策强拆并实际实施。政府针对企业主作出强拆决定本身就是行政行为,那么村委会经其授意实施强拆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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