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甜柚网,新时代综合信息资讯门户!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法律知识征收拆迁土地拆迁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被征收人知道指的是什么吗?

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被征收人知道指的是什么吗?

2020-09-05 09:12:50 互联网 1.5万阅读

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总会经常听到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那么在土地征收中,两公告指的是什么?一登记指的又是什么?很多被征收人并不清楚,本文将进行详细解读。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

1、土地征收两公告: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包括的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

2、土地征收两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的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

3、土地征收一登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以上就是土地征收时两公告一登记的内容介绍,如果在征地过程中缺少这些的,就是违法征收行为,被征收人可拒绝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并且要积极向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告
值班律师专业律师在线 免费分析案情
杨勇律师
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咨询电话:185-0033-1388
专业擅长: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违章建筑、环保搬迁等纠纷。
赵远池律师
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咨询电话:185-0033-1388
专业擅长: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在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业务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
广告
赵远池
赵远池
值班律师专业律师在线 免费分析案情
  • 顾伟律师
    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咨询电话:185-0033-1388
    专业擅长:行政诉讼、土地及房屋征收、养殖场关停补偿、房产纠纷等
  • 季宏律师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咨询电话:185-0033-1388
    专业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违法建筑拆除、违法强拆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争议的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
  • 广告
    被拆迁?维权难?找律师!
    您的姓名:
    联系电话:
    我们已经对您的信息加密保护,请放心填写!
    广告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版权归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ICP证:湘ICP备180041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