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强拆深恶痛绝,认为强拆就是在欺压老百姓。确实,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强拆的情形,而且大多都是对老百姓不利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强制拆迁也是可以合法化的,只不过它需要满足的条件会比较多一点。
所谓的强拆,可以分为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取消了行政强拆,但司法强拆依旧存在。那么什么情况下,能进行司法强拆呢?
“司法强拆”是指拆迁方可以根据法院对被拆迁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拆除被申请人房屋的程序。实现司法强拆,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1、房屋征收部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但有齐全的征地手续并作出了补偿安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同时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在此前提之下,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司法强拆。
2、申请人是适格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3、申请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拆。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
4、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已届满且被申请人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则司法强拆即失去了事实基础。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司法强拆方得以启动。司法强拆也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强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强拆,所以被拆迁人面临违法强拆一定要依靠法律维权,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
不管涉及房屋是否是违法建筑,要想强拆都要履行法律程序:首先要履行立案程序,由城管部门对线索进行审查,然后就是通知建房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建房人提供有关建房材料,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查,确定涉及房屋的结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
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不服的还可诉讼。对方不可以强行拆除,拆迁单位必须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11条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一经拟定就要及时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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