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征收拆迁时,老百姓最关心的就是拆迁补偿问题,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千万不要随便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比如空白协议,一旦签了字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何签订补偿协议才能保证不吃亏呢?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1、协议签订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资格。若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主体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则该协议会因主体不明确、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2、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否具体、明确
对于被征收方而言,征收补偿协议越具体、详细,对被征收方越有利。被征收方在审查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被征收方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仔细审查是否具备以下的内容,即(1))拆迁方式、补偿金额和各项补偿细节;(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3)安置房面积、具体位置、土地性质;(4)产权调换产生差价的支付方式和期限;(5)搬迁时间、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7)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并具体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8)若签订合法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有重大冲突,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3、仔细审查是否存在不利条款
在实践中,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征收方经常会在协议中设立条款实现的限制条件,这种条款对被征收方即为不利,被征收方一定要仔细审查,避免出现遗漏导致出现各类补偿条款不能实现的情形。
面临征收拆迁,如果有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尽早请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介入,在律师的指导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被拆迁方牵着鼻子走。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
1、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2、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
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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