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中,由于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较低,导致很多被征收人都不满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要怎么做呢?
拆迁补偿体现在每一个环节上,虽然被征收人往往关注的是最终的补偿结果,但想要获得合理的补偿,需要在每一个程序中进行把握。
一般在征收准备程序中,我们可以参与下述两个步骤:
1、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稿积极提出自己的建议,让征收部门充分考虑后提高补偿标准。
2、积极参与房屋调查、评估环节,主动选择了解合适可靠的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当然,很多时候,对被征收人来说,知道补偿标准已经是征收决定已经下达,凭借自己的能力已经很难更改。那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步:
1、不要人云亦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旦签订协议之后,受合同法约束,很难撤掉协议获得应有的补偿。
2、对房屋、装修、设备进行拍照,做好物品清单,对政府发出的一切事关征收拆迁的红头文件进行收集,并仔细研读了解其政策。既然补偿标准偏低,肯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我们可以尝试与征收部门谈判,通过其他方面来获得最终补偿,如装饰装修的补偿费用、人口搬迁费用等。
3、协商无果后,可以对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协议提起复议和诉讼,一般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协议是一并作出的,安置协议作为征收决定的附件,所以可以视情况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但是,协商和司法程序从来都不是对立的两个程序,我们更多地是构建一个平台,让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坐在一个平台上进行沟通,法律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行政诉讼的意义也在于此,让平民和政府能够坐下来,平等的对一个问题展开讨论。
律师提醒,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满意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和征收方硬碰硬,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得不偿失。正确的做法是,被征收人要积极向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进行咨询,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权,争取拿到满意的补偿。
对于房屋评估相关事宜,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
什么土地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1款对征收作出了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但因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农村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书面表现形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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