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有效的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无效的补偿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在拆迁过程中,补偿协议是在双方满意、达成一致意向的情况下签订,但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征收方使用不正当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的情况。那么,什么样的拆迁协议可以认定为无效协议?签订补偿协议又要注意些什么呢?
一、什么样的拆迁协议可以认定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或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确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除以上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外,其他依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要注意的问题
1、认清形势冷静分析。房屋要拆迁,是个人无法改变的现实,不要盲目冲动,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努力争取拆迁补偿的利益最大化。
2、尽可能掌握全面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相关信息。任何拆迁项目都有详细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通过公开的途径,以不同的方式告知所在区域的拆迁户。
3、认真阅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防止掉入协议陷阱。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的一定要明确货币数额、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是否一次性付清等;产权调换的要明确被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等。
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环节,有时,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尽快搬离、尽快评估的目的,拆迁方会给被拆迁方开出极具诱惑力的条件,获得被拆迁方的信任和配合。
在签字后,拆迁方会找各种理由否认之前的口头承诺或者以拆迁户达不到应有条件标准,继而不履行当初口头允诺的条件。
所以被拆迁人要明确一件事就是任何承诺必须要落实到纸面上,并确保有双方的签字,口头承诺因为没有保障措施很容易变成空话。
另外协议一定要双方备份,不要给对方更改的时间和机会。有时,拆迁方以盖章为由,将被拆迁方签好字的合同带走,承诺会在签字盖章后将完整的协议交还,待协议交回被拆迁方手上时,合同条款可能跟当初签订的有所出入,补偿标准条款很可能已经被拆迁方修改。
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协议无效或撤销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实现,补偿协议其中的陷阱更是千变万化,为避免日后受到损失,必要时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以免造成损失,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协议拆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要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因此,要使用集体土地需要办理征收手续,而不能简单的通过双方协商就将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用地;此外,《
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办法阻止拆迁方执意带走协议,那么被拆迁人就一定通过适当手段留下签约状态和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据,尽可能降低协议内容被私自修改的风险,史律师举例供大家学习:1、在各份协议的每一页上都进行签字
确认协议无效的,应同时判令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要求安置诉讼请求判决支持的,应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如拆迁人无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化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判决货币安置。对按规定可回搬安
如果补偿协议存违明显的不公平、重大误解、胁迫或是欺诈等情形那么被征收人也是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是解除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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