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申明:以下文章内容转自百君律师事务所,作者:刘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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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律师,搞懂自己身处行业的业务和税费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相信各位律师平常兢兢业业,夙兴夜寐,在律师执业,即做业务这方面,一定是非常精通的,但对律师行业的税负问题,具体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税负问题,就未必了解的那么透彻了。
现在有个提法,向管理要效益,即不光要会做业务,还要从会计、税务方面着力,合理的规划的自己的业务模式,筹划安排自己的业务收入、合作分配、费用报销等情况,运用法律、财务、会计知识,提前深入经营业务的前端,在业务实施之前,就要对业务进行筹划,因为业务决定了会计,决定了税务,决定了法律风险,而不是反过来。要做好管理会计、税务筹划和法律筹划,本质都需要深入前端对经营业务进行筹划。这样才能合法合规的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不是在业务已经发生,款项已经收到,各月收入不均衡的时候,再胡乱找发票报销,这样对律所和个人来说,不如实做账、不依法交税,风险都太大,往往得不偿失。
一、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性质
大家往往说,律所有两种,公司制和提成制。这个说法,是不严谨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办理工商登记,没有营业执照,只取得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即对外来说,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凭司法局发的一个执业许可证在搞经营,只是在内部的管理方法上,有公司制和提成制的说法。并且公司制这个说法也不严谨,还不如叫合伙企业制,现在律所是成不了公司的。所谓的公司制和提成制,在会计上和税务上,处理都是一样的,只是对律所中的律师个体而言有所区别,除了类似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以外,公司制和提成制,在法律上都是合伙。
具体来说,提成制中有几类人:出资律师(合伙人),提成律师(挂靠),工薪律师(雇员),行政、财务、后勤人员等(雇员),有的还有律师个人聘请的劳务人员(不属于律所的雇员);而公司制中往往就是没有几类人中的提成律师(挂靠),除了合伙人外,其他律师都是雇员,取得的所得都是工资薪金所得。因为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不像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也没有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所以律所和公司,二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自称公司制的律所,如果内部制度设计和执行上,不那么严格,则同提成制没什么区别,相比来说,提成制还更多元化一点,灵活一点。
提成制就是挂靠,具体又分两种,一般的提成制和柜台制,其实就是管理费收取的方式不同。一般的提成制,律所提供办公环境和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律所在每个提成制律师的创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律所的管理成本及作为合伙人的利润分红,除此之外,则不向提成律师收取其他如办公场地使用费等。而柜台制,就是律所提供不同档次的办公室、办公桌以及各类行政、后勤服务,供提成制律师选择使用,提成律师选择不同的档次,相应支付不同标准的场地租用费和服务费,这些费用固定标准固定支付,不随提成律师创收情况波动调整,此外律所不从提成律师的创收中提取费用。一般的提成制,律所的提成随律师创收的增加而增加,柜台制则即便律师没有创收也要固定支付相关费用,二者各有所长。当然,这两种区分也不是绝对的,混用变形的都有,程度不一而已。
我国法律对律所的主体地位定性不明,这是非常独特的一个状况,由此导致律师事务所在实践经营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律所究竟是不是企业?“或许,因为字面或者政策原意理解错误,导致部分省市区社保局将律师事务所列入非企业、非个人、非个体、非事业境地”(高子程律师语)。
1、大家经常遇到,招投标的时候,律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被人家询问为何没有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是什么东西?又如律所采购了商品和服务,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有时会认为律所提供的税号给错了,因为律所的税号同企业或者公司的税号明显不一样。
2、律所算不算企业?国家给企业的优惠政策,律所能否享受?比如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国家出台的阶段性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律所能不能享受?在各地就引起了争议,有的认为律所不是企业,不能享受;有的认为律所是企业,应当享受。北京律协会长高子程律师就此向北京人社局提了建议,北京地区现在倒是明确了律所可以享受企业的阶段性社保减免政策,其他各地还有待明确。因为要先确定律所是不是企业?如果不是企业,则免谈优惠;如果是企业,才能进一步划分是小微企业还是大企业,分别对应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3、律师和律所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其他关系?有的地方判例,认为是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有的判例,认为不是劳动关系,是挂靠,不能认定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4、律师行业的税负负担相比会计师、税务师等中介行业,是否明显过重?有的认为律师个人的税负远远高于会计师和税务师的负担水平,认为财政部主管会计师行业,税务总局主管税务师行业,二者都给自己主管的行业争取了优惠政策,但司法部主管的律师行业,没有给律师行业争取到相应的优惠政策,也没有考虑到律所作为市场主体经营便利的需要,没有要求律所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当然,也有会计师和税务师行业的从业人员,羡慕律师行业的提成律师可以有30%的办案费用支出扣除额。
二、律师事务所涉及哪些税费
律所的主业相对单一,就是提供法律服务,取得的收入为案件代理费、咨询费、顾问费等,主要涉及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我国的法律禁止律师事务所从事投资经营等非法律服务经营业务。律所不同于公司,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出资人即合伙人按照各自实际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户,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律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不缴纳印花税。律师个人从律所取得收入,缴纳的就是所得税,一种是按经营所得纳税,一种是按综合所得的工资薪金纳税。
因为律师行业不像生产企业,基本没有原料和设备的采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很少,且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源自律师的人力资源,包含个人的学识、智慧和经验等,是无形的,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律师行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建立起规范科学的成本核算会计体系,诸多因素导致律师行业可税前扣除的费用过少,整个行业税负偏重,行业发展受到极大制约。相比其他行业,律所进行税务筹划受到的限制更多。
比如通过设立咨询公司,将法律服务收费部分分流到咨询公司,律所采购咨询公司服务,取得咨询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这种方式可能被税务机关做关联交易调整补税;又如通过到税收优惠区设立分所,以分所倒装收入,对面临司法部强监管的律所来说,这种方式也不太具有可行性。
如何根据每家律所的具体情况,做出最佳的筹划安排,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律所经营过程中,有两个细节问题,容易被忽视。
一是律所的法律服务合同往往是各个案源律师在负责签订,收款开票都相对随意。笔者建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最好和实际收款时间不要相差太多。根据增值税的规定,若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到了,但律所并没有收到钱,此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律所需要垫付增值税款,直到从客户那边收到款项为止。
二是律所为客户代收代付案件受理费、仲裁费的时候,部分代收代付费用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代收代付给法院的案件受理和仲裁的仲裁费,属于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但仲裁费中有特殊情形,有的仲裁机构实行经营性服务收费,比如上海地区,收费后开具的是增值税发票,不是收据,是可以抵扣进项的,对这部分律所代客户代收代付的仲裁费,有可能被认定为价外费用,被要求缴纳增值税。另外,律所为客户提供的代管账户服务,该账户中代为保管的款项,以及律所在执行案件中,代客户收取的执行案款,都会被视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价外费用,被计征增值税。建议律所在为客户提供代管账户服务和代收执行案款服务时,考虑到因此产生的增值税负担,在服务报价中予以反映。
三、律师个人的税费筹划
在律师事务所中,律师个人的身份可能有三种。一种是合伙人即出资人,该类人不论其从事务所取得的收入名目叫什么,分红也好,提成收入也好,还是叫作工资也好,其从事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都是比照个体户,按照经营所得纳税,适用三级税率,最高35%,合伙人可以据实报销办案费用;一种是提成制律师,提成制律师就是可从其本人创收中获得分成收入的律师。提成律师不管是只提成没有工资,还是既有工资又有提成,其从律所取得全部收入,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适用7级税率,最高45%。还有一种是非提成的工薪律师即不分红、不提成只领取固定工资的律师,其从事务所取得收入,均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总的来说,律师的纳税方式分两种,一种是比照个体工商户,作为经营所得纳税;一种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这二者都有预扣预交,年终都要办理汇算清缴。至于兼职律师,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收入,依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兼职律师往往属于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以前要每月自行申报纳税,现在改为年终汇算清缴一次性申报纳税了。依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律师可以享有一个办案费用支出扣除额,最高可扣30%。2015年底以前一度最高可扣35%,现在又恢复到了30%的最高扣除限额,这个扣除,合伙人依照经营所得纳税时,是不能享受的。2015年底以前合伙人经营所得本来也有费用扣除标准,分段计算,个人年营业收入50万以下扣8%,50万到100万扣6%,100万以上扣5%,但该政策是过渡规范期间帮助律所建制建账的,现在没了,即合伙人的办案费用是凭票报销、据实扣除。
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律师的社保费负担相当重。而社保虽然叫“费”,其实是“税”,并且是我国最重的税负,远远超过增值税和所得税,比例可达到个人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几。在社保入税的严征管背景下,律师个人面临着哈姆雷特式的选择:“to be(当注册合伙人),or not to be (当提成律师)”。
做合伙人,若个人创收不高,适用的经营所得税率档次高过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要多交税,但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在社保缴费基数上可自己选择较低标准。而律师的社保,除了内部自行严格按照公司制进行管理的事务所之外,提成制或者柜台制的律师事务所,单位部分缴纳的社保和律师个人缴纳的社保,实际都是律师个人负担的。选择当合伙人,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可以增加自己实际拿到手的收入,这块增加的收入额,若大于因选择当合伙人而非提成律师导致的的税费增加额,则当合伙人还是划算的。而且,合伙人可以按实际发生报销费用,这里面也有一些税收筹划的空间。
做提成律师,个税法新规定的综合所得汇算,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对个人来说,都是非常有利的节税措施。年收入20来万的律师,各种扣除后,基本交不了多少个税,这方面倒是个利好,但是这样社保负担就重了,月收入2万左右,基本都达到了按照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社保缴费基数最高线,虽然2019年之后社平工资统计口径改成了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全口径,客观上摊低了社平工资标准,但按照社保缴费基数最高线缴纳社保,律师同时负担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意味着个人20多万的年收入,每年社保部分的负担毛估将达到七八万元,这是个巨大的负担。
考虑到通货膨胀、社保基金缺口巨大、国家面临人口压力会采取延迟退休政策等因素,律师个人交或多交社保是肯定不划算的。虽然在2019年社保入税过程中,因涉及追溯企业社保历史旧账的问题,在民营企业当中引起了恐慌,国家暂停了社保入税的步伐,目前除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社保已经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外,其他如城镇职工社保征管工作暂停移交税务机关征收,但税务总局内设负责征管社保的部门和具体制度已经逐渐建立,社保入税是大势所趋,提成律师如何解决个人的社保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至于律师个人具体的税费问题如何筹划和安排,相关内容就太多太细,非本文能够包括的。近期正值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笔者就部分合伙人律师可能会碰到的小问题,做一个提醒。
大家知道,律师是非常善于学习,喜欢著书立说,到处授课。作为律所的合伙人,除了从事务所取得分红、提成或工资收入,律师还会因发表文章取得稿酬,因授课取得劳务报酬。合伙人律师的收入,一些收入比照个体户,依据经营所得纳税,一些属于综合所得应税项目,分别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如取得综合所得,支付方没有代扣代缴,建议律师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一般来说,支付方都已经代扣代缴了相应的所得税。2019年新个税法开始实施后,有这些综合所得的合伙人律师,就面临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问题。如果个人汇算后认为可申请退税的,需要退税的,笔者建议要仔细斟酌一下,考虑要不要申请退还这部分已缴纳的税款。
为何劝人不要申请退税呢?因为这涉及个人同时拥有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如何申报扣除费用最划算的问题。在计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可以扣除6万元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扣除费用(以下统称“扣除费用”),但不能重复扣,即只能在一边扣,要么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扣,要么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中扣。
假设2019年合伙人律师A在律所取得经营所得40万,在外讲一次课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被代扣、预缴了劳务报酬所得税800元,无其他收入,其个人年度扣除费用总计10万元。扣除费用按规定只能扣除一次,要么在综合所得中扣,要么在经营所得中扣。而律师A的经营所得,已经先由律师事务所在3月底之前办理完成了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合伙人律师A的费用扣除10万元,事务所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已经计算扣除了。10万元的费用扣除,毛估为律师A节约了一万元的税款。若其后律师A在3月到6月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看到自己个税APP上还有笔劳务报酬被预扣了800元的税,自己做综合所得汇算后觉得符合申请退税的条件,若其申请退税就会出现因小失大的风险。本来律师A是符合条件,可以不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如律师A申请退税,他就是在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退税成功,收益只有800元,但如果因此导致税务机关认定律师A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重复进行了“扣除费用”,而现行规定并不明确,费用扣除到底在哪边扣,或者应当优先在哪边扣,这还没有一个明确的顺序规定,这就要看税务机关的理解了。如税务机关认定应优先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费用扣除,则律师A此前的经营所得中不应当扣除,已经扣了的就要补回来,就要予以调整补税补交1万元,而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讲课费只有5000元,税法上的收入额只算4000元,10万元的费用扣除,只能扣掉4000元,剩余的96000元都无法使用,被浪费了。若被这样认定处理,退税800元,补税却是1万,律师A的损失就大了。个人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律师A不要申请退税,即不办理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哪怕浪费几百元钱,但避免了因现行规定不清晰导致的补税风险。
囿于时间和水平,本文对律师行业和律师个人的相关税负问题仅做了一些浅显的论述,提出的问题远远多于解决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希望引起大家对律师行业税费问题的重视,希望各位律师呼吁国家减税降费,积极建言献策,推动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税收法规,助力律师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助力律师为社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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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评估相关事宜,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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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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