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不满意补偿,经过必要的协商谈判后依旧无法达成意见一致。此时被拆迁人即便一直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但拆迁方的补偿行为并不会就此停止,征收项目也将持续进行下去。根据法律规定,僵持不下的情况,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会列明给予被征收人的所有补偿安置、补助和奖励金等,它是一种对补偿协议的“决定化”形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如下:
显然,《征收补偿决定》的现实意义是非常清楚的。如果签约期限达不成协议,拆迁方将直接下达补偿决定,强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之后拆迁方可以以此决定为依据,在书面催告后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强拆,完成征收工作。这也就提醒广大被拆迁人,补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不要试图当个“钉子户”,消极等待,等来的将会是最终的司法强拆。而此时,被征收人已经失去了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
《征收补偿决定》决定意义重大,严重的影响到被拆迁人切身利益,必须严肃以待。那么从《征收补偿决定》的下发到司法强拆,中间是隔着被拆迁人的重要救济权利的,大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对于《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补偿安置条件不满的,被征收人必须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实践中,《征收补偿决定》本身存在违法点的可能性非常大,因为它的完全合法需要依靠前面一系列程序的合法进行。因此如果认为补偿是不合理的,是明显低于法律标准,无法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的,那就不要放弃维权。
而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与《征收补偿决定》性质类似的文书叫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以后可能更名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该名称源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份决定同样指向司法强拆,被拆迁人可通过复议或诉讼形式实现救济。
为了在征地拆迁中保护拆迁户的权益国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为的就是在征收过程中规范征收程序,其中就有评估这一程序的规范建议,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应当参考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
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不服的还可诉讼。对方不可以强行拆除,拆迁单位必须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11条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一经拟定就要及时向社
对于房屋评估相关事宜,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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