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会有被拆迁人来跟律师咨询,先是描述一下自己的具体情况,然后问道“我这种情况维权有多大的把握,能争取到更高的补偿吗?”能否维权,还有很多被拆迁人存在着疑问。
律师常常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被拆迁人虽然有着维权的意向、委托的意向,但总是说要再观望一下,结果观望观望着,就被逼着签了不合理的协议、空白协议等,就被拆迁方直接行政强拆了,随后再来找律师说要维权。对此,律师颇感无奈。
关于维权,必须要告诉大家的一点是,房屋“没签没拆”时永远是维权的最佳状态,此时大家掌握着最多的有利筹码,占据着一定的优势地位,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都可以进一步争取。
一、没签
“没签”也就是指还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没有接受拆迁方给出的不合理的补偿条件。
相信很多被拆迁人都听过这样一句话,不满意补偿就不要轻易在协议上签字。这里就要跟大家讲一下为什么不能随意签字。一方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兼具合同性与行政性双重属性。那么根据《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有权与征收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签订后,没有法定的可撤销或者可导致无效的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另一方面,签约也就意味着被拆迁人已经认可了拆迁方给出的安置补偿,不能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事实上,即便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或者可导致无效的情形,被拆迁人是在被欺诈、被逼迫的情况下签的字,但如果没有证据来加以证明,被拆迁人因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薄弱无法保留有效证据,这也很难让法院支持你的主张。
签不签当然是你自己的意愿,但是签了也就失去了维权的重大基础。自愿签了,你已经表达了你的意志,这种情况基本上就已经判了死刑了。而拆迁补偿归根结底涉及到的是被拆迁人自身重大利益,因此还是要慎重签字。
二、没拆
“没拆”显而易见也就是房子还没有被拆迁方拆除。
在征收活动中,“房子”不言而喻对于身处弱势地位的拆迁人而言意义重大,这是被拆迁人与拆迁方进行交涉协商的关键筹码。房子还在自己手中,那么接下来就还有很大的可能性。因为被拆迁人一日不签字、不搬迁、不让房,拆迁方也就一日无法顺利的推进征收工作。在房子还在的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去维权,无疑争取空间是比较大的,难度是比较小的,效果也将会是比较好的,被拆迁人要守护好房子并抓紧时间。
但也正是因为“房子”的存在决定性强,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拆迁方选择知法犯法的去进行违法强拆、偷拆、帮拆等情况。而遭遇非法强拆后,出于各种因素的局限,维权难度、维权效果和补偿提升空间都会与之前截然相反,依法救济目标的实现必然会更加困难。这就要求大家一定要对房子足够的重视,警惕无手续强拆的发生,最好是尽早维权。
当然,如果非法强拆已经发生了,也不意味着拆迁方就不需要支付补偿了,被拆迁人就不需要维权了。此时应该格外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强拆部门告诉了被拆迁人法定期限是6个月,被拆迁人是知道起诉期限的,要提起诉讼的应当要在自强拆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被拆迁人不知道起诉期限是6个月,强拆部门也没有告知,那么从强拆之日被拆迁人有1年的时间来起诉非法强拆行为。错过时效,法院将不再受理该案件,被拆迁人也就失去了司法救济途径。
第一,报警,为什么要报警?报警是我们保存证据的一个过程,发生强拆行为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录音,说清楚时间地点事件,警察出警后,记住出警人员的警号,以及配合出警人员记录好出警记录,此时最好也要录音,如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
对于房屋评估相关事宜,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版权归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ICP证:湘ICP备180041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