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有着强大的权力、人力、财力支持并掌握着信息优势,面对这样的对手,被拆迁人必然是弱势的。唯有法律能够平衡两者之间的强弱关系。法律通过设置各种实体、程序步骤,既严格规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对征收方公权力进行制约,同时赋予了被征收人一些有力的法律权利,这最终是能够使得被征收人在征收中掌握一定的主动权的。因此,当遇到征收拆迁时,被征收人要把握好这些优势,学会用法律思维来维护合法权益。那法律是如何给予被征收人保障的呢?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来看,被拆迁人应该要把握以下四点。
一、房屋价值补偿遵循“市场价格”
国务院590号令第19条要求房屋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这体现在评估上,就是要求房屋价格评估按“市场法”进行,评估机构实事求是的按照市场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这有利于被征收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
这样一个补偿标准、评估方法简单明了,大家都能够明白拆一要还一,周边商品房市场价多少,拆迁方就要补偿多少。而因为往往相似房价有迹可循,评估结果合不合理,补偿标准有没有偏低都能很明显的看出来,征收方可操作的空间很少,这从侧面来讲也是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而房屋价值补偿遵循“市场价格”,这本身就有利于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能够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
二、“先补偿,后搬迁”,严禁断水断电等违法逼迁
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是关于“搬迁问题”,它要求房屋征收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且禁止违法逼迁、暴力搬迁。遏制不补偿就强制搬迁的行为,避免出现拆了旧房无新房的情况,这一规定能够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形成重大保障。
以搬迁奖励鼓动先行搬迁,再谈补偿问题;以“不走就扣钱”进行威胁,要求先搬迁后补偿;以断水断电影响正常,逼迫被征收人搬迁;虽然已签协议,但被征收人一直未领取补偿款,在此情况下直接拆除房屋等等。根据“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原则,被征收人应当知道前面列举的行为都是涉嫌违法的,被征收人应当保持定力,坚守底线,及时依法维权。
三、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强拆,强拆需经法院裁定
由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因此,实践中出现的那种“补偿谈不拢了,征收方罔顾被征收人利益,直接暴力拆迁“的行为,是绝对错误的。对合法建筑进行强拆,必须要按照司法强拆的程序一步步进行。合法的强拆要求必须经过法院对案件的司法审查,最终由法院中立的作出裁决,这显然在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
四、司法救济权
关于法律赋予被拆迁人的司法救济权,这里重点强调三点内容。
一是对评估结果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这在国务院590号令第19条有明确规定。当认为评估结果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时,无法保证自身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时,被拆迁人当积极的主张合理结果。
二是对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这是国务院590号令第14条的规定。征收决定公告是要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的,而这一方案将直接影响被拆迁人所将要面临的补偿安置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对此不服的,应当及时行使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利。
三是对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这是国务院590号令第26条的规定。补偿决定直指司法强拆,若被拆迁人未及时针对“补偿决定”提起程序,拆迁方将在书面催告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对补偿决定不服的,被拆迁人也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加以救济,否则视为被拆迁人同意了拆迁方给出的解决方案,并放弃了继续争取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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