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一个不太合理的补偿标准,被拆迁人常常会很两难,很纠结要不要签字。按理说这时候最好是不能签字的,一方面接受了远远达不到市场价的补偿,无疑将会对未来的生活水平产生一个消极的影响,可能会越拆越穷,另一方面拆迁方用一个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来糊弄,甚至明目张胆的违法,此时明显是被拆迁人占理的,因此拒绝签字理所应当。但问题就在于,如果现在拒签了,后面拆迁方直接用各种手段逼迁、逼签怎么办,坚持下去,最后却换来房财两空的结局,追悔莫及,那前面的“拒签”的意义又是什么?
常常会有被拆迁人过来跟律师咨询“要不要签字”的问题。这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的问题,而大家必须明白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究竟意味着什么。如果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就表示大家认同了这个补偿条件,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拆迁方必须严格履行补偿的义务,这对被拆迁人来讲是绝对有利的,因此如果同拆迁方协商好了补偿,一定要就补偿的各项事宜同拆迁方签订规范全面的协议,切勿相信口头承诺,切勿签订空白协议。但同时也意味着“自愿”签了字的被拆迁人,不得轻易反悔,因此针对安置补偿协议大家一定要慎重斟酌,切勿匆忙签字,糊涂签字。那如果说拆迁补偿偏低,既达不到市场均价,也不能支撑现有生活,那就不要签,不签字后面才会有争取和提高的希望,不签字是维权的基础。
其实大家当然知道不合理就要拒签的道理,但关键是拒签后的维权问题,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做才能彰显这次“拒签”的意义。
有的人会想,是不是只要我一直不搬迁,不签字,就能耗到拆迁方上门协商,就能拖到补提高。事态当然不会这样发展。一方面,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拆是肯定会拆的,被拆迁人无法阻止。而法律则是直接规定了不搬迁、不签字的强制手段,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合法的解决方式。另一方面,有的征收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或者逃避复杂的拆除程序,会选择违法逼拆或违法强拆。因此,被拆迁人是难以通过“拖延”的手段来达到提高补偿的目的的。
因此,被拆迁人必须明白,补偿不合理要拒绝签字,但这并不代表是要大家通过不签字一拖再拖的手段等待对方上门请和,而是要在拒绝签字的时间里尽快的寻找解决办法。拒绝签字之后,被拆迁人应当要灵活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找到征收方违法之处,通过谈判或诉讼要求合理补偿。提醒大家,如果说认为补偿安置是明显不合理的,但是谈判效果不好,而你又没有“关系”,那就一定要把握好依法维权,及时的提起法律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补偿明显不合理,有失公平,则可以拒绝拆迁,等待政府或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公布出来,并充分收集公众的意见,确需修改的,要进行修改,并告知修改情况。除了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针对旧城改造,还需要经过多数人的同意,一
1、房屋评估时,自选评估机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到底由哪一家评估机构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也是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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