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这样的事情,由于自身对法律政策的规定比较陌生,所以就想着向律师咨询集体土地拆迁法,其实集体土地拆迁主要的依据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几条法律规定和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一定要重点掌握!
1、土地征收主体部门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征收程序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公告、组织召开听证会、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六大法定程序进行。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3、土地征收补偿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集体土地拆迁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征收部门才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掌握土地征收的重要法规,只有这样,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才不会掉进征收部门的圈套中,当然,最好还是及时请专业律师介入维权,毕竟律师办案经验丰富,能为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争取最大化利益。
在我国,强制拆除分为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司法强拆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强拆的决定,再由行政机关去执行;行政强拆是指行政机关自主作出予以强制拆除的决定,并自主执行。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中主要被征收人应包括:所有权人;土地他物权人;地上物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承包人或承租人等权利人。集体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是补偿给集体平均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提供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第二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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