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于广大农民朋友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规划贵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土地征收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关心的土地征收部门、土地征收程序以及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这三点是必须要牢牢记住的。
1、明确土地征收的主体部门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征收土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张贴征地公告、组织召开听证会、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六大程序,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3、规定土地征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以上就是土地征收新规定,在面对土地征收时,被征收人、被拆迁人不要惧怕征收部门给予的压力,既然法律赋予了权力,就要敢于依靠法律武器维权,遇到不清楚、不明白的问题,不要再征收部门给的任何文件上签字,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
2020年新土地法实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以来国家都是审慎稳妥地在推进。旧版的《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完成,期间共经历过三次修改(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很多农民对于新土地管理法
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土地征收的有效条件有三,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依法进行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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