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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国务院第590号令已明确规定

2021-01-29 19:35:30 互联网 1.5万阅读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土地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在征收中的合法权益,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征收拆迁与补偿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广大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重点掌握以下这些重要法律条文。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条文对补偿有着详细的规定,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在面对国有土地征收时,可按照法律规定看征收部门作出的补偿是否公平、合理,有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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